會議紀錄
第17屆亞太系系學會_九月份第一次會議紀錄.pdf |
第17屆亞太系系學會_九月份第二次會議紀錄.pdf |
第17屆亞太系系學會_十月份第一次會議紀錄.pdf |
第17屆亞太系系學會_十月份第二次會議紀錄.pdf |
第17屆亞太系系學會_十月份第三次會議紀錄.pdf |
第17屆亞太系學會_預算大會會議紀錄.pdf |
第17屆亞太系系學會_十月份第四次會議紀錄.pdf |
第17屆亞太系系學會_十一月份第一次會議紀錄.pdf |
第17屆亞太系系學會_十一月份第二次會議紀錄.pdf |
第17屆亞太系系學會_十一月份第三次會議紀錄.pdf |
第17屆亞太系系學會_十二月份第一次會議紀錄.pdf |
第17屆亞太系系學會_十二月份第二次會議紀錄.pdf |
第17屆亞太系系學會_十二月份第三次會議紀錄.pdf |
財務報表
目前更新報表中
財務章程
亞太系學會財務法規
國立高雄大學亞太工商管理學系系學會 財務法規
第一條 本法規全名為「國立高雄大學亞太工商管理學系系學會財務法規」。
第二條 國立高雄大學亞太工商管理學系系學會﹝以下稱為本會﹞於民國九十年成立。
第三條 法規實施對象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本法規經系學會定期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亦同。
第二章 會 費 來 源
第五條 新生入學需繳交會費兩千元。轉學生依其轉入之年度,逐年減少五百元。
第六條 其餘會費來源如后:
(1)師長及歷屆會友贊助。
(2)學校補助,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3)亞太工商管理學系補助。
(4)其他服務項目收入。
(5)校外廠商贊助。
會 費 繳 交
第七條 新生於入學前,本會寄給會費匯款單以匯款繳交。
第八條 在學期間由系學會財務部派員收取。
第九條 繳費如有困難時,可依實際狀況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核通過後,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交。
會 費 管 理
第十條 會費由本會財務部保管,財務部同時負責預算、決算、出納、財產保管,應每月公佈收支月報表並定期公佈收支明細表。
第十一條 本會全年編列預算支出不得超過當年度總會費百分之七十五﹝會費以系學會交接後所結算之金額及當屆會費之收取金額總和為準﹞。
第十二條 預算得提撥全年度總會費百分之五作為預備金供臨時之用,惟該項預備金動支需經全體系級代表簽署同意方可動支。
補 助 辦 法
第十三條 凡代表本會赴外地開會,補助車費實報實銷,補助金額最高以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公告之復興號票價為上限。
第十四條 凡本會所屬系隊,均有權利向本會申請器材購買補助,經費由體育部預算項下支出。
第十五條 系隊獎勵辦法:
(1)凡參加校外盃賽之系隊(或個人),在該賽中獲獎者,本會獎勵冠軍貳仟元整,亞軍壹仟元整,季軍伍佰元整。
(2) 凡系隊(或個人)參加校內系際盃賽,在該賽中獲獎者,本會獎勵冠軍壹仟元整,亞軍八佰元整,季軍伍佰元整。
(3)個人或本會團體參加學術性比賽,若在該賽中獲獎者,本會獎勵冠軍壹仟伍佰元整,亞軍壹仟元整,季軍伍佰元整。
第十六條 以上條款依照當年度由體育部或該活動預算項下執行之。
活 動 開 銷
第十七條 凡本會所舉辦之活動,於年度開始之初依據活動規模編列預算撥給適當經費作為活動之用。
第十八條 舉辦活動需於最近活動日期前一次定期會議提出活動企劃書及活動預算書,經審核通過後依核銷程序核銷。
第十九條 各部於活動期間之所有收支均需詳細紀錄,並於活動結束十日內編撰收支明細表繳回財務部。如未依期限繳回,每逾期一
天將扣除該部門百分之二的預算費用。
系 產 購 買
第二十條 各部如需購買系產,由各部依照預算提出申請,惟需他部支援經費者,需會該單位部長後,送書面申請單經財務部長、會長審核通過撥給經 費。
第二十一條 系產購買後由器材部登記列管,管理辦法依器材部公告為準。
第二十二條 系產在正常使用之損耗,由器材部維護,其費用由器材部預算項下支出。
第二十三條 系產因使用不當損壞或遺失,由該登記使用者賠償,相關辦法以器材部公告為準。
第八章 經 費 申 請 辦 法
第二十四條 經費申請依其性質不同分別使用「預算支出申請表」「支出證明單」「借款申請表」「差旅費申請表。」
第二十五條 借款申請表目的為活動預借現金,借款人須為本會會員,以公務用途,並訂定歸還日期,歸還以現金或收據核銷皆可。逾期需於歸還日一週內呈報告審核並另立歸還期限,若再度逾期收取滯納金五百元。
第二十六條 差旅費之申請使用差旅費申請表,並檢附車票單據。
第二十七條 除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外,經費申請皆填寫預算支出申請表。
第二十八條 預算支出申請表與收支明細表使用辦法:
1.單價超過一千元以上物品須先檢附估價單於預算支出申請表背面,核可後發放經費始可採購。
2.採購後之收據浮貼於收支明細表背面,並加註統一編號
19880949或抬頭「國立高雄大學」。
3.若請購之經費無法開立收據,則配合支出證明單使用,並浮貼 於收支明細表背面。
4.借款歸還以收據核銷者須填寫本表,並於備註欄註明借款單編號及借款金額。
亞太工商管理學系系學會財務法規修改說明:
(1)第五章第十五條第二項:
凡系隊(或個人)參加校內系際盃賽,在該賽中獲獎者,本會獎勵冠軍壹仟伍佰元整,亞軍一仟元整,季軍伍佰元整。
凡系隊(或個人)參加校內系際盃賽,在該賽中獲獎者,本會獎勵冠軍壹仟元整,亞軍八佰元整,季軍伍佰元整。
說明: 調整原因為為與其他兩項作明顯的區別,因比賽的性質不同,校內盃賽之補助獎金應較另外兩項的補助金額低。
(2)第六章第十九條:
各部於活動期間之所有收支均需詳細紀錄,並於活動結束十日內編撰收支明細表繳回財務部。
各部於活動期間之所有收支均需詳細紀錄,並於活動結束十日內編撰收支明細表繳回財務部。如未依期限繳回,每逾期一天將扣除該部門百分之二的預算費 用。
說明: 為確實落實財務透明化,除保持原有規定在活動結束十日內編撰收支明細表給財務部,另增加新規定以達到實質效果。
(3)第八章第二十四條:
經費申請依其性質不同分別使用「請購設備申請表」「支出證明單」「借款申請表」「差旅費申請表。」
經費申請依其性質不同分別使用「預算支出申請表」「支出證明單」「借款申請表」「差旅費申請表。」
說明: 將原有「請購設備申請表」改為「預算支出申請表」,修改原因為因表單名字易使人混淆,另外第八屆之請款流程有作修改與調整,採事前放款原 則,故將表單改為預算支出申請表。
(4)第八章二十七條:
除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外,經費申請皆填寫請購設備申請表。
除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外,經費申請皆填寫預算支出申請表。
說明: 修改原因同第八章第二十四條。
(5)第八章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單價超過一千元以上物品須先檢附估價單於請購設備申請表背面,核可後始可採購。
單價超過一千元以上物品須先檢附估價單於預算支出申請表背面,核可後發放經費始可採購。
說明: 修改原因同第八章第二十四條。
(6)第八章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採購後之收據浮貼於請購設備申請表背面,並加註統一編號19880949或抬頭「國立高雄大學」。
採購後之收據浮貼於收支明細表背面,並加註統一編號19880949或抬頭「國立高雄大學」。
說明: 第八屆財務部另外新增「收支明細表」,此用意除了可與預算支出申請表作比較外,還可以清楚知道公費的用途與流向。
(7)第八章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若請購之經費無法開立收據,則配合支出證明單使用,並浮貼於請購設備申請表背面。
若請購之經費無法開立收據,則配合支出證明單使用,並浮貼於收支明細表背面。
說明: 修改原因同第八章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國立高雄大學亞太工商管理學系系學會 財務法規
-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系學會定期會議訂定公步
-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系學會定期會議修正公布
第一條 本法規全名為「國立高雄大學亞太工商管理學系系學會財務法規」。
第二條 國立高雄大學亞太工商管理學系系學會﹝以下稱為本會﹞於民國九十年成立。
第三條 法規實施對象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本法規經系學會定期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亦同。
第二章 會 費 來 源
第五條 新生入學需繳交會費兩千元。轉學生依其轉入之年度,逐年減少五百元。
第六條 其餘會費來源如后:
(1)師長及歷屆會友贊助。
(2)學校補助,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3)亞太工商管理學系補助。
(4)其他服務項目收入。
(5)校外廠商贊助。
會 費 繳 交
第七條 新生於入學前,本會寄給會費匯款單以匯款繳交。
第八條 在學期間由系學會財務部派員收取。
第九條 繳費如有困難時,可依實際狀況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核通過後,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交。
會 費 管 理
第十條 會費由本會財務部保管,財務部同時負責預算、決算、出納、財產保管,應每月公佈收支月報表並定期公佈收支明細表。
第十一條 本會全年編列預算支出不得超過當年度總會費百分之七十五﹝會費以系學會交接後所結算之金額及當屆會費之收取金額總和為準﹞。
第十二條 預算得提撥全年度總會費百分之五作為預備金供臨時之用,惟該項預備金動支需經全體系級代表簽署同意方可動支。
補 助 辦 法
第十三條 凡代表本會赴外地開會,補助車費實報實銷,補助金額最高以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公告之復興號票價為上限。
第十四條 凡本會所屬系隊,均有權利向本會申請器材購買補助,經費由體育部預算項下支出。
第十五條 系隊獎勵辦法:
(1)凡參加校外盃賽之系隊(或個人),在該賽中獲獎者,本會獎勵冠軍貳仟元整,亞軍壹仟元整,季軍伍佰元整。
(2) 凡系隊(或個人)參加校內系際盃賽,在該賽中獲獎者,本會獎勵冠軍壹仟元整,亞軍八佰元整,季軍伍佰元整。
(3)個人或本會團體參加學術性比賽,若在該賽中獲獎者,本會獎勵冠軍壹仟伍佰元整,亞軍壹仟元整,季軍伍佰元整。
第十六條 以上條款依照當年度由體育部或該活動預算項下執行之。
活 動 開 銷
第十七條 凡本會所舉辦之活動,於年度開始之初依據活動規模編列預算撥給適當經費作為活動之用。
第十八條 舉辦活動需於最近活動日期前一次定期會議提出活動企劃書及活動預算書,經審核通過後依核銷程序核銷。
第十九條 各部於活動期間之所有收支均需詳細紀錄,並於活動結束十日內編撰收支明細表繳回財務部。如未依期限繳回,每逾期一
天將扣除該部門百分之二的預算費用。
系 產 購 買
第二十條 各部如需購買系產,由各部依照預算提出申請,惟需他部支援經費者,需會該單位部長後,送書面申請單經財務部長、會長審核通過撥給經 費。
第二十一條 系產購買後由器材部登記列管,管理辦法依器材部公告為準。
第二十二條 系產在正常使用之損耗,由器材部維護,其費用由器材部預算項下支出。
第二十三條 系產因使用不當損壞或遺失,由該登記使用者賠償,相關辦法以器材部公告為準。
第八章 經 費 申 請 辦 法
第二十四條 經費申請依其性質不同分別使用「預算支出申請表」「支出證明單」「借款申請表」「差旅費申請表。」
第二十五條 借款申請表目的為活動預借現金,借款人須為本會會員,以公務用途,並訂定歸還日期,歸還以現金或收據核銷皆可。逾期需於歸還日一週內呈報告審核並另立歸還期限,若再度逾期收取滯納金五百元。
第二十六條 差旅費之申請使用差旅費申請表,並檢附車票單據。
第二十七條 除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外,經費申請皆填寫預算支出申請表。
第二十八條 預算支出申請表與收支明細表使用辦法:
1.單價超過一千元以上物品須先檢附估價單於預算支出申請表背面,核可後發放經費始可採購。
2.採購後之收據浮貼於收支明細表背面,並加註統一編號
19880949或抬頭「國立高雄大學」。
3.若請購之經費無法開立收據,則配合支出證明單使用,並浮貼 於收支明細表背面。
4.借款歸還以收據核銷者須填寫本表,並於備註欄註明借款單編號及借款金額。
亞太工商管理學系系學會財務法規修改說明:
(1)第五章第十五條第二項:
凡系隊(或個人)參加校內系際盃賽,在該賽中獲獎者,本會獎勵冠軍壹仟伍佰元整,亞軍一仟元整,季軍伍佰元整。
凡系隊(或個人)參加校內系際盃賽,在該賽中獲獎者,本會獎勵冠軍壹仟元整,亞軍八佰元整,季軍伍佰元整。
說明: 調整原因為為與其他兩項作明顯的區別,因比賽的性質不同,校內盃賽之補助獎金應較另外兩項的補助金額低。
(2)第六章第十九條:
各部於活動期間之所有收支均需詳細紀錄,並於活動結束十日內編撰收支明細表繳回財務部。
各部於活動期間之所有收支均需詳細紀錄,並於活動結束十日內編撰收支明細表繳回財務部。如未依期限繳回,每逾期一天將扣除該部門百分之二的預算費 用。
說明: 為確實落實財務透明化,除保持原有規定在活動結束十日內編撰收支明細表給財務部,另增加新規定以達到實質效果。
(3)第八章第二十四條:
經費申請依其性質不同分別使用「請購設備申請表」「支出證明單」「借款申請表」「差旅費申請表。」
經費申請依其性質不同分別使用「預算支出申請表」「支出證明單」「借款申請表」「差旅費申請表。」
說明: 將原有「請購設備申請表」改為「預算支出申請表」,修改原因為因表單名字易使人混淆,另外第八屆之請款流程有作修改與調整,採事前放款原 則,故將表單改為預算支出申請表。
(4)第八章二十七條:
除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外,經費申請皆填寫請購設備申請表。
除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外,經費申請皆填寫預算支出申請表。
說明: 修改原因同第八章第二十四條。
(5)第八章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單價超過一千元以上物品須先檢附估價單於請購設備申請表背面,核可後始可採購。
單價超過一千元以上物品須先檢附估價單於預算支出申請表背面,核可後發放經費始可採購。
說明: 修改原因同第八章第二十四條。
(6)第八章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採購後之收據浮貼於請購設備申請表背面,並加註統一編號19880949或抬頭「國立高雄大學」。
採購後之收據浮貼於收支明細表背面,並加註統一編號19880949或抬頭「國立高雄大學」。
說明: 第八屆財務部另外新增「收支明細表」,此用意除了可與預算支出申請表作比較外,還可以清楚知道公費的用途與流向。
(7)第八章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若請購之經費無法開立收據,則配合支出證明單使用,並浮貼於請購設備申請表背面。
若請購之經費無法開立收據,則配合支出證明單使用,並浮貼於收支明細表背面。
說明: 修改原因同第八章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Contact us |
ADDRESS |
81148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
700, Kaohsiung University Rd., Nanzih District, 811. Kaohsiung, Taiwan, R.O.C. |